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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審批服務管理局,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管委會行政審批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指導各方正確理解并有效落實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條文規定,提高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質量,我廳組織編制了《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難點解析》,經第6次廳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前言

為貫徹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提高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質量,針對各有關方面執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等國家標準規范過程中,遇到的疑點難點問題,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托山西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編制了《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難點解析》(以下簡稱《解析》)。

《解析》共分9章,分別為建筑類型和范圍;總平面布局和滅火救援設施;建筑高度和防火分區;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難;建筑構造;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防煙和排煙;電氣消防。

《解析》由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山西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解釋工作。各單位在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中,還應嚴格執行現行國家、山西省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目錄

1建筑類型和范圍

2總平面布局和滅火救援設施

3建筑高度和防火分區

4平面布置

5安全疏散和避難

6建筑構造

7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8防煙和排煙

9電氣消防

1建筑類型和范圍

1.0.1人員密集場所

是指人員密集的室內場所,包括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1、公眾聚集場所

面對公眾開放,具有商業經營性質的室內場所,包括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2、公共娛樂場所

具有文化娛樂、健身休閑功能并向公眾開放的室內場所,包括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酒吧和餐飲場所;飛鏢、電競、室內電動卡丁車場等及其它游藝、游樂場所,真人CS、密室逃生、劇本殺、情景劇類劇本娛樂經營場所;保齡球館、臺球廳、棒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汗蒸房等娛樂、健身、休閑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注:公共娛樂場所中所包括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主要為歌廳、舞廳、錄像廳、夜總會、卡拉OK廳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或包房、各類游藝廳、網吧、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務功能的客房、足療店等場所,不包括電影院和劇場的觀眾廳。

1.0.2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主要指營業廳、多功能廳、會議廳,禮堂、電影院、劇院和體育場館的觀眾廳,公共娛樂場所中出入大廳、舞廳,候機(車、船)廳及醫院的門診大廳等面積較大、同一時間聚集人數較多的場所。

1.0.3重要公共建筑

指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公共建筑。

一般包括:

1、地市級及以上的黨政機關辦公樓;

2、設計使用人數或座位數超過1500人(座)的體育館、會堂、影劇院、娛樂場所、車站、證券交易所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室內場所;

3、藏書量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地市級及以上的博物館、展覽館、檔案館等建筑物;

4、省級及以上的銀行等金融機構辦公樓,省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建筑;

5、設計使用人數超過5000人的露天體育場、露天游泳場和其他露天公眾聚會娛樂場所;

6、使用人數超過500人的中小學校及其他未成年人學校;使用人數超過200人的幼兒園、托兒所、殘障人員康復設施;150張床位及以上的養老院、醫院的門診樓和住院樓;

7、總建筑面積超過20000㎡的商店(商場)建筑,商業營業場所的建筑面積超過15000㎡的綜合樓。

1.0.4老年人照料設施

設計總床位數或老年人總數20床(人)及以上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務的設施,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和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屬于公共建筑。其他專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設施或場所,如老年大學、老年活動中心等不屬于老年人照料設施,其防火設計要求按照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確定。

1、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

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服務及其他服務項目的設施,是養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養護院等的統稱。

2、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

為老年人提供日間休息、生活照料服務及其他服務項目的設施,是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日間照料室、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等的統稱。

注:如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中設計總床位數或老人總數少于20床(人),消防設計應參照旅館建筑設計。

3、老年人公寓等非住宅類的居住建筑在非住宅用地上建設的老年公寓等居住建筑,應滿足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規定。

1.0.5兒童活動場所

是指托兒所、幼兒園、兒童福利院等的兒童用房,用于12周歲及以下兒童游藝、非學制教育和培訓等活動的場所如兒童游樂廳、兒童樂園、兒童早教中心、兒童教育培訓學校、親子園等。

1.0.6醫療建筑

對疾病進行診斷、治療與護理,承擔公共衛生的預防與保健,從事醫學教學與科學研究的建筑。

綜合醫院中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康復中心等按照醫療建筑相關要求進行消防設計;醫院內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用房、預防保健用房、科研用房教學用房等按照相應功能的防火規范進行消防設計。對于無治療功能的休養性質的療養院、月子護理中心,應按照旅館建筑進行消防設計。

1.0.7商業服務網點

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平方米的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洗衣店、藥店、洗車店、餐飲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和社區服務站(含居委會、治安聯防站)、物流快遞接收站、社區醫療衛生服務中心、公廁、物業管理與服務、社區警務室等居住區配套設施。當商業網點凸出住宅建筑主體投影范圍外,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簡稱《建規》)第5.4.11條規定采取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措施時,也可按照商業服務網點考慮。商業服務網點各層層高須控制在5米及以下。

1.0.8大型商業綜合體:

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以商業為主,集購物、餐飲、文娛、展覽、住宿、交通樞紐等兩種或兩種以上功能于一體的單體建筑和通過地下連片車庫、地下連片商業空間、下沉式廣場、連廊等方式連接的多棟商業建筑組合體(不包括住宅和寫字樓部分的建筑面積)。

1.0.9下列為民用建筑配套建設的獨立設置的設備用房,與相鄰建筑防火間距可參照相應火災危險性類別的廠房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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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實訓樓

學校內進行職業實習和專業技術訓練的教育建筑。如衛生職業技術學院中的老年人護理、醫學院中的模擬病房、商貿學院中的模擬酒店客房等用房,可按照教學實驗建筑分類;如為實訓車間,應按照廠房設計,甲、乙、丙類實訓車間與教學樓、宿舍樓等民用建筑不能組合建造。

1.0.11公寓

住宅用地上的住宅式公寓按照住宅進行消防設計;學校、企業用于學生、員工等居住的公寓應按照宿舍進行消防設計;建設在商業用地的公寓應按照旅館進行消防設計。

1.0.12勞動密集型的生產加工車間

單一建筑任意生產加工車間或防火分區,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超過200人,或同一時間生產人數超過30人且人均建筑面積小于20平米,從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倉儲等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

1.0.13汽車庫

用于停放由內燃機或電動機驅動,且無軌道的客車、貨車、工程車等汽車的建筑物。

《山西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第六條,需消防審查的特殊建設工程中“獨立建造的建筑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或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米或3層及以上的車庫”,包括非特殊建設工程附設的車庫、獨立建造的車庫。

2總平面布局和滅火救援設施

2.1防火間距

2.1.1防火間距計算除應符合《建規》附錄B外,尚應符合以下規定:

1、外墻上陽臺無論開敞與否,防火間距均應從陽臺欄板外邊緣計算,如有保溫層,應從保溫層外皮計算;

2、建筑室外疏散樓梯,如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影響消防車通行和滅火救援,防火間距可不考慮室外疏散樓梯。

2.1.2當相鄰兩座建筑之間通過設置防火墻以滿足防火間距不限或減少的條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圖示1,2):

1、兩座相鄰建筑形成夾角小于90度時,最近門窗洞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相應類別、高度和耐火等級建筑的防火間距;

2、兩座相鄰建筑形成夾角大于等于90度小于135度時,最近門窗洞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6m;

3、兩座相鄰建筑形成夾角大于等于135度小于180度時,最近門窗洞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m;

4、兩座相鄰建筑形成夾角大于等于180度小于270度時,最近門窗洞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

5、兩座相鄰建筑形成夾角大于等于270度時,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的距離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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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住宅樓不同單元之間形成U型空間時,相對外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距離不應小于6m。當確有困難不滿足6m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相對外墻上的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且該門、窗、洞口的面積之和不大于其所在墻面面積的5%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少25%;

2、當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h的防火隔板時,距離不限,防火隔板突出外墻的外邊應與相對外窗的最外邊平齊;

3、當兩側門、窗、洞口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h的窗時,距離不限。該窗應設有易熔合金件或玻璃球等熱敏感元件具備火災自動關閉窗扇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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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當非機動車、機動車坡道地下出入口未設置防火門、防火卷簾時,坡道的地面開口邊緣與地上相鄰建筑外門窗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米。

2.1.5地面機械車庫無論是否有圍護結構,均應按汽車庫控制防火間距。

2.2消防車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2.2.1按《建規》第7.1.2條規定設置消防車道的建筑,其消防車道距離建筑外墻不宜小于5m、不應大于30m。

2.2.2消防車可利用不規則的場地(可為丁字形,Y字型等滿足消防車回車要求的場地)作為消防回車場地,場地直線段至交叉口交點的直線距離不應小于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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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消防車轉彎半徑是消防車外輪轉彎半徑。(引自《車庫建筑設計規范》)

2.2.4消防車道轉彎半徑和消防車回車場應根據建筑高度選用,單、多層建筑按照普通消防車選用,高層建筑按照登高消防車選用。

2.2.5消防車道及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采用承載力滿足要求的硬質鋪裝面層,不應采用植草磚(格)、草坪等隱形消防車道及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2.2.6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原則上應設置在項目用地紅線內,如設置在紅線外時,應征得相關部門的認可(包括規劃、建設、城管、交通、綠化等部門),并確保場地范圍內無高大喬木、行道樹及架空線路等影響消防車登高操作的障礙物。

2.2.7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宜能覆蓋建筑面向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一側外墻的所有開口。

1、當住宅建筑場地受限,確有困難時,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設于住戶側時,應至少覆蓋面向場地一側的每戶的一個開口;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設于公共區域一側時,應至少覆蓋至各單元公共區域。(圖示1,2)

2、大于50米的住宅樓,當場地受限,連續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無法覆蓋至每戶時,部分住戶可增設不連續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作為補充。(圖示1)

3、住宅山墻面向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時,山墻上須設有滿足消防救援的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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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高層建筑,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至建筑外墻距離不應小于5米,高度50米及以下的高層建筑,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至建筑外墻距離不宜小于5米。

當住宅建筑外墻有凹凸時,內凹部位寬度小于10米時,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至建筑外墻的距離按照設有外門窗的最外側主體外墻起算。對于連廊戶型的住宅樓,連廊側設有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時,內凹部位寬度不大于10米,深度不大于10米時,內凹范圍內可設置高度不大于5米的門廳、商業等裙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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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當在建筑投影范圍內設有垂直于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汽車庫(坡道)出入口時,建筑外墻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距離不應小于6m,汽車疏散不應影響消防車的通行和滅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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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高層建筑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盡頭式消防車道與環形消防車道距離大于40m時,應在盡端設置消防車回車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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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由多種建筑高度組合的高層建筑群,其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部分,應符合該部分至少沿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規定;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部分,當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確有困難時,可間隔布置,間隔距離不宜大于30m;但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總長度仍應符合上述規定,高層建筑群的長邊或周邊長度應按照組合高層建筑群的整體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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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當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設置于兩座建筑之間時,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邊緣可貼鄰非撲救建筑外墻,但非撲救建筑外墻上不應有突出外墻的雨棚、臺階、飄窗、空調板等影響消防車登高操作的構件;當兩座建筑均應設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時,可以共用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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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高層建筑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范圍內,應設置至少一個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入口可為通往樓梯間的門廳、走道,入口至樓梯間的距離應不大于30米。

2.2.14消防救援口可利用單、多層公共建筑(商店、辦公、學校、幼兒園等)及每個商業網點各層直通室外或敞開外廊、陽臺的門、窗。

2.2.15廠房、倉庫和商業建筑的每個防火分區至少應設置兩個直通走道、公共區域(可利用公共衛生間、樓梯間及前室的開口)或大空間區域的消防救援口,不靠外墻的防火分區需考慮通過相鄰防火分區進行消防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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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消防電梯

2.3.1當住宅建筑與公共建筑上下合建時,住宅部分和公共建筑部分的消防電梯配置,可根據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別執行《建規》有關住宅建筑與公共建筑的規定;為住宅部分設置的消防電梯不應在公共建筑部分(包括商業網點)?。

2.3.2除《建規》第7.3.1條規定外,裙房可不設消防電梯。

2.3.3設置在防煙樓梯間前室、合用前室、擴大前室內的非消防電梯,其井道、轎廂、電氣設備等防火性能不應低于消防電梯。

3建筑高度和防火分區

3.0.1建筑高度的計算補充如下:

1、建筑屋面為平屋面時,建筑高度為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屋面面層的高度,當屋面坡度5%及以下時,屋面面層計算至外墻邊緣屋面面層,當屋面坡度5%以上時,應按照坡屋面的計算規則計算。

住宅樓屋面為平屋面時,建筑高度可算至屋面結構面。

2、劇場主舞臺等由于使用功能要求局部升高而在屋面不開設外窗的部分,可不計入建筑高度。

3、對于臺階地坪,當同一建筑室外地坪位于不同高程場地時,應按照下列原則計算建筑高度:

(1)按規范需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的建筑,當其較低室外地坪和較高地坪形成環形消防車道或沿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貫通式或盡頭式消防車道時,可按較高或較低室外地坪(與應設置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標高應一致)起算建筑高度;

(2)按規范可沿建筑的一個長邊設消防車道的高層建筑,應按消防車道的相應室外地坪(與應設置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標高應一致)起算建筑高度;

(3)其余按照《建規》未要求設置消防車道的建筑,可按照實際室外地坪情況確定起算建筑高度。

3.0.2符合《建規》第5.3.5條要求的地下商業與汽車庫之間應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若需連通時,應采用下沉式廣場等開敞區域、避難走道、防火隔間等連接。

3.0.3防火分區內桑拿浴室的浴池、室內游泳池及消防水池(生活水池)的水面面積、真冰溜冰場的冰面面積、滑雪場的雪面面積、射擊場的靶道面積等可不計入防火分區面積。此空間應采用A級裝飾裝修及保溫材料。

3.0.4地下汽車庫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一個防火分區內變配電站、換熱站、水泵房等設備用房總建筑面積不應超過400平方米;未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一個防火分區內變配電站、換熱站、水泵房等設備用房總建筑面積不應超過200平方米。

3.0.5除規范另有規定外(如博物館庫房、檔案館庫房、書庫等),民用建筑內附屬庫房,其防火分區建筑面積按《建規》表5.3.1執行,但應按照《建規》第6.2.3條要求采取嚴格的防火分隔措施。

3.0.6當一棟建筑位于臺階地坪時,低于較高地坪的樓層其防火分區應按以下要求劃分:

1、當一個防火分區臨空長度超過該防火分區一個長邊或周長的1/4,且進深不超過30米,該防火分區按地上建筑確定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2、不滿足以上條件的,按地下建筑確定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4平面布置

4.0.1《建規》第5.4.13條第3款關于設置在民用建筑內的柴油發電機房儲油間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³的規定,是指單個儲油間的總儲存量,對于建筑內允許設置的儲油間數量未作規定。

4.0.2高層住宅建筑的天井不宜設置四面封閉的內天井。當同一單元中天井設置為U型且以連廊聯系時,其開口處相對距離不應小于4m;連廊為敞開式連廊時,連廊周邊2米范圍內不應開設與疏散無關的門、窗、洞口,如開設此類門窗,應為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h的防火玻璃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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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除住宅建筑的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合用前室外,其他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內的墻上不應開設除疏散門和送風口外的其他門、窗、洞口。

4.0.4住宅建筑首層防煙樓梯間擴大前室內不應設置其他功能,與其他區域應采取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分隔。當首層擴大前室內設有管道井時,本層及本層以下各層管道井檢修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且管道井應層層封堵。

4.0.5中庭

1、當中庭貫穿的各層面積疊加計算,不超過一個防火分區時,中庭可按照正常功能空間進行防火設計。(圖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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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當中庭與其貫穿的首層面積疊加計算,不超過一個防火分區時,中庭可按照正常功能空間進行防火設計,但與周邊連通空間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防火卷簾進行分隔,防火卷簾開設長度可不受限制;乩壬系娜藛T可借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疏散,借用安全疏散寬度不應大于本防火分區總疏散寬度的30%,且整層的疏散寬度應滿足規范要求。(圖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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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當中庭在各層采用《建規》5.3.2第1款防火分隔措施與周圍連通空間進行防火分隔,并滿足《建規》5.3.2第2、3、4款的相關要求時,中庭為一個獨立的防火單元,無論面積大小,均不需再劃分防火分區。(圖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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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疏散和避難

5.0.1地下車庫人員安全出口的設置應符合《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2014(以下簡稱《車規》)中第6.0.6條的要求,當每個防火分區內已另設有兩個獨立的安全出口時,可共用位于兩個防火分區交界處的樓梯間進行疏散,通向此樓梯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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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多層公共建筑的樓梯當分散設置有困難需采用剪刀樓梯做為兩個安全出口時,仍應滿足《建規》第5.5.10條的要求。當公共建筑中商場、展廳等采用剪刀樓梯間并作為一個安全出口使用時,該剪刀樓梯兩個梯段之間可不設置防火隔墻。

5.0.3商業服務網點疏散樓梯形式可不限,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商業服務網點的疏散樓梯寬度不應小于1.1m;

2、當商業服務網點設置封閉樓梯間時,封閉樓梯間在首層應直通室外,二層的疏散距離可算至樓梯間的門;

3、當商業服務網點設置開敞樓梯時,二層的疏散距離應算至首層直通室外的外門,樓梯按照投影長度的1.5倍計算。

5.0.4如利用符合《建規》第6.6.4條的連廊、天橋作為安全出口,并計入疏散寬度時,開向連廊或天橋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其周邊2米范圍內不應開設門窗洞口。計入的疏散寬度不應大于本防火分區所需疏散總凈寬度的50%。

5.0.5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觀眾廳等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除可執行《建規》第5.5.17條第4款規定外,也可執行《建規》第5.5.17條第1款和第3款的要求。

5.0.6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每個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9米,當其中的房間具有至少2個不同方向的疏散門且均為安全出口時,該房間內任一點至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18米。當該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房間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增加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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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當首層采用擴大封閉樓梯間、擴大前室直通室外時,直通室外的門至疏散樓梯間門或者疏散樓梯梯段的距離不應超過30m。

5.0.8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疏散門按照《建規》第8.1.6條通過疏散走道直接連通到進入疏散樓梯間或直通室外的門時,該疏散走道兩側的房間門應不低于乙級防火門,且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疏散門距離疏散樓梯間或直通室外的門不應超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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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商業綜合體中的影院疏散寬度百人指標應按照《建規》第5.5.21條的規定計算,單獨建造的影院疏散寬度百人指標應按照相應建筑標準計算。

5.0.10不同場所計算疏散人數時,可按下述方式計算:

1、電影廳觀眾廳疏散人數按實際座位數的1.1倍計算,電影廳候場廳疏散人數宜按照0.75人/㎡計算;設置在其他建筑的有固定座位的場所(會議室等,不包括學校教室),其疏散人數應按實際座位數的1.1倍計算;

2、辦公場所的疏散人數按《辦公建筑設計標準》JGJ/T67-2019相關規定執行;

3、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計算疏散人數時,可按廳室建筑面積計算,疏散走道面積不計入在內;

4、餐廳應明確餐廚布置,當餐廳未設置固定座位時,應依據《飲食建筑設計標準》JGJ64-2017規定的人員密度計算疏散人數。

5.0.11由多個高度不同的單元組成的住宅建筑,各單元之間采用防火墻分隔,較低單元屋頂無天窗或洞口(不包括屋面透氣管、通風口)、屋頂耐火極限不小于1.00h時,可按各獨立單元的高度來確定其樓梯間形式、消防電梯的設置。

5.0.12汽車庫與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的教學樓、老年人建筑、病房樓等組合建造時,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其疏散外門之間的直線距離不應小于《建規》第6.1.3、6.1.4條規定的2米、4米。

5.0.13除剪刀樓梯間的共用前室、兩個采用室外敞開式連廊連通的前室、獨立的消防電梯前室外,不應穿過一座疏散樓梯間的前室進入另一座疏散樓梯間的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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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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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示2

5.0.14住宅樓首層擴大前室可作為該建筑多部樓梯間的共用前室,戶門不應直接開向該共用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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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5建筑底部設有室外架空層時,當外門至架空層頂板邊緣的距離不大于架空層開口凈高時,該外門可作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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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6地下設備用房防火分區內應至少設有一部獨立的疏散樓梯間,除按照《建規》第5.5.9條規定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外,也可借用開向汽車庫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

5.0.17《車規》第6.0.7條規定汽車庫可以利用住宅地下室疏散樓梯間進行疏散,利用同一部住宅疏散樓梯間的汽車庫防火分區數量不應超過1個。汽車庫與住宅疏散樓梯間之間連通走道可利用住宅樓內的疏散走道(可不再防火分隔),該疏散走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墻分隔,兩側房間的門均應不低于乙級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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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8建筑中僅服務于其中部分樓層的疏散樓梯,其疏散樓梯形式、每百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可根據所服務樓層的使用功能及高度、層數或埋深等確定。

5.0.19汽車坡道不需劃分防火分區、可不考慮疏散距離。

5.0.20汽車停車位的設置不得影響消防設備用房、室內消火栓箱、消防管道井的正常使用。地下車庫內最遠疏散直線距離的計算不必考慮車輛對路線的阻擋,但應考慮實體墻、機械式停車裝置等障礙物對路線的阻擋。

5.0.21大開間自行車庫室內最遠點到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應按照《建規》第5.5.17-3條確定。

5.0.22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疏散內走道兩側的墻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墻,除規范另有規定外,墻上的門可為普通門。當墻上設置普通窗的面積超過窗所在房間墻面面積(含門窗面積)的50%時,或疏散走道兩側采用(部分或全部)耐火極限低于1.00h的玻璃隔墻時,從房間內任一點至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不應大于《建規》第5.5.17條的要求。

5.0.23建筑內兒童活動場所的疏散距離應滿足托兒所、幼兒園疏散距離的相關規定。

5.0.24兩層及以下聯排商鋪(非商業網點)的安全出口的設置可選擇下列措施之一:

1、按照《建規》第5.5.8條的規定設置安全出口。每套商鋪與相鄰商鋪外墻開口之間水平距離應不小于2米。

2、按照《建規》第5.5.15條的規定設置安全出口。上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20平方米時,可設置一個疏散出口通向下層,每套商鋪上下層總建筑面積超過120平方米時,整套商鋪需設置兩個以上安全出口。

5.0.25當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設置防火墻,防火墻上的開口采用甲級防火門、窗且裙房部分獨立疏散時,其疏散距離、疏散寬度可按單、多層建筑的要求確定。

6建筑構造

6.0.1同一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面(含地下室頂板),下部建筑的頂板設有采光口、通風排煙口等開口時,該頂部開口與上部建筑開口之間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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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上述開口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時或開口背向建筑物時,開口與上部建筑的距離可不限,當通風、排氣口設置防火閥時,開口與上部建筑的距離可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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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根據規范要求,下列場所不應采用防火卷簾:

1、《建規》第5.5.9-1條“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應采用防火墻與相鄰防火分區進行分隔”,禁止采用防火卷簾、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2、兒童活動場所和影院等規范明確要求用防火隔墻分隔的場所均不應采用防火卷簾進行防火分隔;

3、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含擴大前室、擴大封閉樓梯間)等均不應設置防火卷簾。

6.0.3除規范明確規定外,直接開向室外的設備機房門、樓梯間門等,均可采用普通門。

6.0.4住宅和非住宅合建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應根據總高度執行公共建筑相關防火要求。

7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7.1消防水源及消防設計流量

7.1.1醫院的門診、醫技、住院樓合建的醫療建筑火災延續時間可按2h計算。

7.1.2建筑的地下室,除地下車庫、設備用房、儲藏室以及住宅配套的自行車庫外,室內、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執行《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2014(以下簡稱《消水規》)表3.3.2、表3.5.2中地下建筑的規定。

7.1.3地下建筑、人防工程符合《消水規》第3.5.3條的要求,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折減。

7.1.4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當建筑下部(其他使用功能)的自動滅火系統符合全保護的要求時,其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可按《消水規》第3.5.3條的要求折減。

7.1.5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火災延續時間應符合以下要求:

1、當底部的建筑高度大于24m時,為3h;

2、當底部為多種功能組合且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時,為3h;

3、當底部為單一功能且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時,為2h。

7.1.6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進水管口最低點高出溢流邊緣的空氣間隙不應小于150mm。

7.1.7多種功能組合的單、多層建筑消防設計流量應符合以下要求:

1、不同使用功能的場所,其防火分區完全獨立,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可分別按不同類別的高度、體積和座位數對照《消水規》表3.5.2選取,取最大值作為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

2、不同使用功能的場所,未獨立設置防火分區,對照《消水規》表3.5.2中的不同功能按建筑總高度、總體積和總座位數分別計算,且選取最大值作為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

3、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建筑的總體積確定。

7.1.8除地下為車庫的建筑外,建筑體積計算應含地下室的體積。

7.2室內、室外消火栓系統

7.2.1單獨建造的首層或二層(設有內樓梯)的建筑和設置在其他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商業網點除外),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消火栓可按以下方式布置:

1、當為一層時,每個商鋪內可設置一個消火栓,消火栓應設置在商鋪戶門附近,相鄰商鋪內的消火栓可互相借用;

2、當為兩層時,每個商鋪內首層及二層可各設一個消火栓,且消火栓應設置在戶門或樓梯口附近。

7.2.2消防水池取水口的數量能滿足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且建筑處于其保護半徑內時,可不設室外消防加壓泵及供水管網。

7.2.3采用減壓閥分區的消防系統,如采用比例式減壓閥,減壓閥后系統工作壓力應依據閥前系統工作壓力按比例確定;如采用可調式減壓閥,減壓閥后系統工作壓力應按閥后設定壓力確定。

7.2.4汽車庫室內消火栓布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1、應首選設置在汽車通道側;

2、其次可設置在緊鄰汽車通道的車位之間柱子的內側,但應保證消火栓門開啟不應小于120°;

3、機械車庫不應設置在緊鄰汽車通道的車位之間柱子內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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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附圖一單層車庫消火栓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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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附圖二單層車庫消火栓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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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附圖三機械車庫消火栓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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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附圖四機械車庫消火栓布置(×)

7.2.5室內消火栓應首選設置在樓梯間或樓梯間前室。

7.2.6古建筑、文物保護建筑的室內消火栓設置可按照室內消火栓布置的原則在室外設置。

7.2.7設置室內消火栓的建筑不得使用雙出口消火栓。

7.2.8設有穩壓泵的消防給水系統,屋頂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開關可設置在水箱重力出水管上或水箱重力出水與穩壓泵出水的匯合管上。

7.2.9建筑群集中供水系統的水泵接合器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1、依據《消水規》第5.4.4條的要求,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設置水泵接合器;

2、消防各系統的水泵接合器應分散布置,每棟建筑40米范圍內至少有一套水泵接合器,且相鄰建筑可共用。

7.2.10室內消火栓系統采用水平環網布置時,系統管道布置及閥門設置應保證每個防火分區在檢修時至少有1支消防水槍的1股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

7.3消防水池、消防泵房、消防排水

7.3.1采用兩格或兩座消防水池的吸水總管,每格或每座水池內的吸水總管數量不應少于兩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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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附圖一雙池吸水管布置圖

 

7.3.1附圖二雙池設吸水總管布置圖

7.3.2消防水池有效容積小于500m³及設置共用吸水井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原則應采用單泵單吸的方式吸水。

 

7.3.2附圖一單池吸水管布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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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附圖二雙池設公用吸水井布置圖

7.33.消防電梯集水坑有效儲水容積不應小于2m³,集水坑有效水深應按停泵水位線與單臺水泵啟泵水位線之差計算。

7.3.4地漏或拖布池不應作為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試驗排水設施。

7.4自動滅火系統

7.4.1高層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分隔成供各住戶獨立使用的儲藏間(住宅套內的地下室除外)或自行車庫(不含電動自行車庫),當該住宅建筑(群)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地下室應按中危險級Ⅰ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當該住宅建筑(群)未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地下室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4.2機械停車庫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流量計算時應附加車架內噴頭流量,當僅有1層車架時,附加噴頭數量按8只計算;當為2層及以上車架時,附加噴頭數量按14只計算。

7.4.3高層住宅建筑供本樓使用的低壓配電室、弱電機房不屬于特殊重要設備室,可不設置氣體滅火系統。

7.4.4通透性吊頂場所,當通透面積占吊頂總面積的比例不大于70%時,在吊頂上下方均應布置噴頭。

7.4.5獨立建造的大、中型幼兒園及老年人照料設施,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此類建筑也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7.4.6柴發機房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儲油間也應設噴頭保護。

7.4.7自動扶梯可僅在扶梯最下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噴頭保護。

7.4.8機械車庫車架托板處噴頭,可參照貨架式倉庫噴頭選型,采用K=115邊墻型擴大覆蓋面積灑水噴頭或K=80擴大覆蓋面積灑水噴頭,噴頭最低工作壓力K=115不應小于0.10MPa,K=80不應小于0.20MPa。

7.4.9平戰結合的人防工程的防化值班室、濾毒室、防毒通道、密閉通道及簡易洗消間等部位,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噴頭保護。

7.4.10一類高層公共建筑,不計入建筑高度、建筑層數,局部突出屋頂的排風、排煙機房、水箱間、電梯機房等設備間,可不設自動滅火系統和室內消火栓系統。

7.4.11二類高層宿舍建筑,其房間和走道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5其它

7.5.1殘疾人康復中心應按照醫療建筑設置相應的消防滅火設施。

7.5.2按《建規》第8.2.4條的要求,應設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的建筑,可以與室內消火栓系統合用,設在消火栓箱內。

8防煙和排煙

8.1總則

8.1.1當具有自然通風條件地下室空間利用自然通風防煙或自然排煙時,其樓層數不應超過2層,且最底層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或等于10米。

8.1.2《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2017(以下簡稱《防排煙標準》)第3.3.1、4.4.2條中的“建筑高度”按《建規》附錄A確定;加壓送風系統、排煙系統的分段高度按每段系統服務區域的樓層高度之和確定。

8.1.3屋頂專用風機機房設置原則如下:

1、排煙風機與通風、空調系統風機宜分別設置在不同專用機房內;

2、屋頂不具備設置專用機房條件時,可采用專用屋頂消防風機,且應設置滿足防護、通風散熱及檢修要求的防護罩。

8.1.4當受條件限制排煙風機的位置遠離系統最高服務樓層時,應復核風道阻力和排煙風機的風壓值,確保排煙效果。

8.1.5防排煙系統的風管及風口斷面尺寸按計算風量確定,風機風量按設計風量確定。

8.1.6多個系統共用豎井時豎井截面積按下列原則計算確定:

1、加壓送風系統共用進風豎井:火災時豎井截面積按同一防火分區加壓送風系統風量之和的最大值計算;

2、排煙系統共用排煙豎井:火災時豎井截面積按最大的一個排煙系統的排煙量計算;

3、補風系統共用進風豎井:火災時豎井截面積按一個最大補風系統的補風量計算;

4、加壓與補風系統共用進風豎井:火災時豎井截面積按1和3風量之和計算;

5、平時通風豎井與防排煙豎井共用時,豎井截面積按平時風量和火災時風量取大值計算。

8.1.7無關管道穿越樓梯間、前室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進行防火分隔。

8.2防煙

8.2.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主樓投影線以外建筑高度大于24m且小于或等于50m的部分與主體建筑之間設置防火墻、甲級防火門或特級防火卷簾等防火隔斷時,其防煙樓梯間、前室(除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外)符合自然通風條件時,可以采用自然通風的防煙方式。

8.2.2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時應設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當其滿足《防排煙標準》第3.1.3條第2款時,相對應的剪刀樓梯間可采用自然通風的防煙方式。

8.2.3《防排煙標準》第3.1.3條第2款中,防煙樓梯間采用自然通風的防煙方式時,前室的加壓送風口應設置在每個開向前室的疏散門上方或正對面,如條件有限,可以僅頂送或設置在正對每個開向前室疏散門的墻面,但不應正對或貼鄰樓梯間疏散門,也不應被門遮擋。見附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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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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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2

8.2.4首層防煙樓梯間擴大前室含獨立前室、合用前室,除應滿足《防排煙標準》第3.2.2條以外,可開啟外窗或開口的有效面積尚不應小于該房間建筑面積的3%,且不應小于3㎡。

8.2.5《防排煙標準》第3.1.6條中“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閉樓梯間不與地上樓梯間共用”應理解為:地下與地上樓梯間之間沒有任何直接連通的開口(包括防火門),各梯段能分別直接出室外,且二者之間隔墻、樓板的耐火極限等參數應滿足樓梯間的要求,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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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除《防排煙標準》第3.1.6條規定的地下封閉樓梯間以外,其它封閉樓梯間最底層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或等于10米時,應在外墻上設置面積不小于1㎡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并應在最高部位設置面積不小于1㎡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二者的位置宜滿足自然對流條件。

8.2.7僅服務于3層及以下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壓送風系統,加壓送風口可以采用常開風口,且應在每層加壓送風口附近設置手動啟動裝置聯動加壓送風機開啟。

8.2.8對于在首層不靠外墻的地下室樓梯間,當在其頂部設置直接對外的固定窗確有困難時,地下室樓梯間在首層開向直通室外的門,可作為該樓梯間頂部的固定窗使用。

對于在首層不靠外墻的地下室樓梯間,當其與地上部分樓梯間共用(在首層通過防火隔墻、乙級防火門進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分樓梯間按《防排煙標準》第3.3.11條的相關規定設置了固定窗或采用自然通風方式時,地下室樓梯間在首層與地上部分之間防火分隔用的防火門,可作為地下室樓梯間頂部的固定窗使用。

8.2.9對于高層病房樓和老年人照料設施的避難間,當采用加壓送風防煙時,其加壓送風量不應小于30m³/㎡·h。加壓送風系統的計算送風量應按該系統服務的所有避難間計算送風量之和計算。

8.2.10加壓送風系統計算時,相關參數按照以下原則選。

1、Ak取值時住宅建筑(含住宅建筑中商業服務網點、地下儲藏室、地下車庫等非居住功能區域)的樓梯前室可按1個門計算。“三合一”前室Ak應按2個門計算;

2、前室小于3層時,N1取實際層數;前室大于或等于3層時,N1取3;

3、對住宅建筑中的前室進行送風量計算時,子母門(戶門)可以按單扇門考慮。

8.3排煙

8.3.1無疏散要求、無其它使用功能且周邊采取了防火卷簾分隔的面積不大于300㎡敞開樓梯、自動扶梯區域,可不設置排煙設施。

8.3.2民用建筑內無人員經常停留的機電用房(有人員值班且面積大于等于50㎡的控制室除外)可不設置排煙設施。包括:水泵房、空調通風機房、變配電室、燃油(燃氣)鍋爐(機組)的機房、換熱站、制冷機房等及建筑面積不大于300㎡的柴油發電機房。

8.3.3建筑中無人員經常停留且無可燃物的僅供給水排水、采暖、空調水管等布置的管道設備層可不設排煙設施。

8.3.4住宅建筑商業服務網點、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功能區域中防煙分區的最大允許面積及其長邊最大允許長度應按照《防排煙標準》第4.2.4條中的公共建筑相關條文執行。

8.3.5電影院、劇場、音樂廳的觀眾廳排煙量應按《電影院建筑設計規范》(JGJ58-2008)第6.1.9條(按90m³/(㎡.h)或13次/h換氣次數計算取大值)和《防排煙標準》第4.6.3條分別進行計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作為計算排煙量。

8.3.6醫院潔凈手術室對細菌濃度和空氣含塵濃度有嚴格要求,排煙風管、補風風管及風口設于其中會造成院感風險增大?梢詫⒚娣e不大于75㎡的潔凈手術室的排煙口、補風口設于與之相通的公共區域(如潔凈走道、清潔走道等)。相應公共區域的防煙分區面積應附加最大潔凈手術室的面積,計算排煙量按《防排煙標準》第4.6.3.1條執行。

8.3.7同一個疏散走道,由內設的門劃分為多個防煙分區時,每個防煙分區(包括長度小于20米的走道)應設置排煙設施,其排煙量按《防排煙標準》第4.6.3條計算。

8.3.8主體寬度不大于2.5m的走道,當其局部變寬(該局部的累計長度不超過該走道總長度的1/4,變寬的寬度不超過6m、功能仍為走道性質)時,該走道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不宜大于45m。

8.3.9對于凈高小于或等于3m的房間或走道,其機械排煙系統的單個排煙口最大允許排煙量可按《防排煙標準》第4.4.12.7條規定的排煙口最大風速(10m/s)計算確定。

8.3.10與走道或回廊相連通的所有房間(除配電間、衛生間及管井外)均設有排煙設施時,走道或回廊的機械排煙量可按60m³/(㎡.h)計算且不小于13000m³/h或設置有效面積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積2%的自然排煙窗(口)。

8.3.11《防排煙標準》第4.6.4條中所謂“相同凈高”,是指一個排煙系統所承擔的多個防煙分區的建筑空間凈高均大于6m,或均小于等于6m;所謂“不同凈高”,是指一個排煙系統所承擔的多個防煙分區的建筑空間凈高,其中部分防煙分區的凈高大于6m,部分防煙分區的凈高小于或等于6m。

8.3.12凈高大于6m且不高于18m的高大空間采用了符合《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要求的有效噴淋滅火措施時(包括自動消防水炮系統,不包括雨淋系統),可按有噴淋確定排煙量;凈高大于18m的高大空間采用水炮時,應按無噴淋確定排煙量。

8.3.13對于新建地下車庫內配建充電設施的防火單元,其排煙系統應獨立設置,不應與汽車庫其它非充電設施區域共用;當獨立設置確有困難時,同一防火分區內相鄰布置的兩個防火單元可共用一個排煙系統,系統排煙量可按一個防火單元確定,但排煙量應在《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增加20%。共用系統的設置尚應滿足以下要求:每個防火單元應單獨設排煙口、補風口,同時采取可靠的控制措施保證防火單元排煙量、補風量滿足要求。

8.3.14建筑中貫穿二層且連通空間的投影面積小于100㎡的空間,系統排煙量可按照以下原則計算:

1、建筑空間凈高大于6m,可按照《防排煙標準》第4.6.6~4.6.13條的規定計算確定;

2、建筑空間凈高小于6m,可按照《防排煙標準》第4.6.3.1條執行。

9電氣消防

9.1供配電系統

9.1.1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當建筑物內附設有變電所時,應由變電所起自成系統,當建筑物內僅有低壓進線時,應自進線處起開始自成系統。

9.1.2《建規》第10.1.8條“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和排煙風機房的消防用電設備及消防電梯等的供電,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設置自動切換裝置”,根據《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2019第13.7.11條除消防水泵、消防電梯、消防控制室外,各防火分區的消防風機最末一級配電可安裝于本防火分區配電小間或電氣豎井內。

9.1.3安裝在現場的防火卷簾、排煙窗、電動擋煙垂壁、消防潛污泵、消防炮等控制箱(柜)應滿足該消防設備火災發生期間最小持續工作時間要求,不滿足時應設在相應防火分區配電間或豎井內。

9.1.4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為組合建筑時,該建筑消防電源的負荷等級應根據該建筑的總高度和建筑規模按《建規》第5.4.10.3條執行。

9.1.5供給消火栓、噴淋管道防止凍裂的電伴熱用電,不屬于消防負荷,其供電負荷等級不應低于二級負荷。

9.2消防應急照明系統

9.2.1集中控制型系統中,采用消防專用應急回路沿電氣豎井為豎井內的分區集中電源供電,可以等同于同一防火分區的樓層消防電源配電箱供電,每條消防專用回路供電容量不宜超過5kW。

9.2.2第二電源采用柴油發電機供電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用房的備用照明燈具應自帶蓄電池,并應滿足轉換時間要求。

9.2.3消防應急照明集中電源不應設在消防風機房。

9.2.4剪刀樓梯間兩部樓梯設置的消防應急燈具,均應單獨設置配電回路。

9.2.5未設火災報警系統的建筑,當室外設有消防控制室時,該建筑內消防應急燈具的控制方式可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統或集中控制型系統。

9.2.6火災狀態下,自動扶梯上方或側上方設置的消防應急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0.25s,不滿足要求時,應選擇持續性燈具,并應確保燈具的光源始終處于應急點亮的狀態。

9.2.7地下車庫A型消防應急標志燈具的設置:

1、設置在疏散通道上方吊裝,標志面與車行方向垂直;

2、設置在疏散通道兩側,距地1米以下的墻面、柱面上。

9.2.8地下車庫設置的車行道指示燈,不應接入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9.2.9下列商業服務網點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和消防應急標志燈具:

1、建筑面積大于200㎡的營業廳;

2、商鋪內最遠點至通向商鋪門直線距離超過15m或不能直接看到出口的場所。

9.2.10消防應急燈具在墻壁或頂棚設置時,任一配電回路配接燈具的數量,應按《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2018第3.3.5條執行。

9.2.11建筑內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系統時,開敞式樓梯間應設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燈具。

9.2.12變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燈具。

9.2.13電井不屬于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值守的區域,可不設備用照明。

9.2.14不應采用蓄光型指示標志替代消防應急標志燈具。

9.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9.3.1防火卷簾兩側設置的專用火災探測器,報警線路可接本防火分區的報警回路或防火卷簾控制器。

9.3.2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水泵房控制室或與控制柜合設的水泵房應設置感煙火災探測器。

9.3.3消防電梯轎廂內部應設置專用消防對講電話,當電梯五方對講系統主機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且相關通信線路滿足《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2013第11.2.2條規定時,可用電梯五方對講的轎廂分機替代消防電梯轎廂內部專用消防對講電話使用。

9.3.4依據《建規》第8.4.1.13條,聯動防火卷簾、常開防火門、自動排煙窗、擋煙垂壁,可局部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裝置,應發出火災警報。

9.3.5不需要設置火災報警系統的社區活動中心,只有局部為“老年人活動室”,可以采用獨立式煙感火災探測報警器。

9.3.6設有集中報警系統或控制中心報警系統的場所應設防火門監控系統、消防電源監控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9.3.7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住宅建筑,當有常開防火門時應設防火門監控系統;除住宅外的其他建筑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應設防火門監控系統。

9.3.8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宜設有測壓裝置及風壓調節措施,具體根據暖通專業要求設置。

9.3.9住宅樓梯間可以每3層設置一個應急廣播揚聲器,其他建筑應層層設置。

9.3.10住戶內設置的可燃氣體探測器類型、位置與采用的燃氣類別相關,該系統可自成獨立系統,與火災報警系統無關。

9.3.11建筑(群)未設置火災報警系統時,為其服務且單獨建造的消防水泵房消防聯動設備應設在有人值班的房間。

9.4電氣線路

9.4.1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傳輸線路暗敷管線可采用金屬管、可撓(金屬)電氣導管或B1級及以上的剛性塑料管保護,其余消防配電線路、消防聯動控制、自動滅火控制、通信等暗敷管線應穿金屬管敷設。

9.4.2《建規》第10.1.10條中的“電纜井、溝”是指建筑物內除變電所以外的電纜豎井和電纜溝。

9.5其他

9.5.1民用建筑中的柴油發電機房柴油閃點大于60°時,屬于丙類液體,不需要按照爆炸危險環境進行電氣設計,儲油間也無需設可燃氣體探測裝置。